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提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无障碍公共交通导乘系统,并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 《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满足必要的无障碍需求;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办法》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或其他无障碍设施相关工作;各区县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相应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办法》还提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在推广应用符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的同时,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推动线上、线下服务互为补充。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残障人士阅览室、盲文读物、有声读物、语音读屏软件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服务。(记者 王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