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好房子”试点项目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主任王卫东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王卫东表示,本次出台的《评价办法》,针对淄博此前“好房子”认定标准不统一、评价依据不充分的问题,明确了统一规范的认定标尺与评价遵循;同时通过清晰界定试点项目管理路径,有效助力淄博发挥试点项目的示范引领、先行突破与辐射带动作用,切实以点带面推动全市住房建设品质与水平整体提升。 《评价办法》明确,淄博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在建住宅项目和建成住宅项目,符合对应阶段要求的,均可申报。在建住宅项目原则上要处于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基建设或主体施工阶段”,这类项目属于“培育项目”,后续需按标准持续建设,直至达标;建成住宅项目必须满足“已交付且经过一个采暖季、入住率达到 60%”两个硬性要求,确保项目已接受实际居住检验,能真实反映居住品质。 《评价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申报条件分为“基础条件”和“提升条件”,基础条件涵盖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建造、查验交付、物业运维5个维度,共40项具体要求,申报项目须全部符合;提升条件同样覆盖5个维度,共34项优化要求,企业可结合项目定位、自身能力自主选择,但必须满足10项及以上。 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质量第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审阅核实后,明确初审意见和推荐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成立综合评价工作专家小组按照《高品质住宅建设标准》《淄博市“好房子”技术导则》和申报要求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综合评价。通过综合评价的,确定为高品质住宅试点项目,予以公布并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 此外,对在建的培育项目,建成后未达到“好房子”试点项目要求,撤销其试点项目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