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任珮珮 季康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最新部署,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居住问题,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安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在系统评估、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近日正式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泰建发〔202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次修订重点调整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健全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完善了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等内容,标志着全市在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住房保障体系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中迈出了坚实步伐。 立足发展所需,夯实制度根基 自2022年原文件实施以来,泰安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本次修订前,全市累计已有1699户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5份,涉及房源533套(间),为1218户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250余万元,有效缓解了新市民、青年人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随着政策深入推进,原政策在保障标准与居民收入动态衔接、公租房资源优化配置、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过程闭环管理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为此,泰安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严格依据上位法及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了本次系统性修订,着力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为推动全市住房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聚焦关键环节,优化体系设计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结构更清晰,内容更充实,重点围绕三个关键环节进行精准修订: 一是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兜底保障。公租房继续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重点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本次修订主要体现为“一放宽、一取消”,即放宽准入条件,取消财产限制: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12平方米提高至15平方米;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上限放宽至不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标准上限放宽至不高于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不再将存款、股票等财产状况作为申请公租房的限制条件。 二是激活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供给。取消对新建宿舍型保租房的建设面积上限限制,进一步激发市场供给活力。同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明确对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出现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六个月以上且拒不整改等情形的,将收回项目认定书并追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实现从准入到退出的全链条闭环管理。 三是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该部分为新增内容,旨在促进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明确以保障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为核心,实行“政府主导、封闭运行”的管理原则。规定申请家庭需满足在泰安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等条件,主申请人应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并稳定就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小户型现房为主,按成本定价。售后实行封闭管理,未满5年不得流转,满5年后可申请由政府回购或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确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始终在保障体系内循环,严禁变相流入商品房市场。 通过上述措施,着力构建覆盖更广、衔接更畅、运行更稳的住房保障体系。 承载时代使命,护航安居梦想 住房保障是重要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本次《实施意见》的修订印发,是泰安市住房保障领域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进展,是“法治筑基、服务民生”理念的生动实践。它不仅是对原有政策的优化升级,更是对全市住房保障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健全与完善。新政策的实施,将有力推动解决当前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更好的覆盖“夹心层”群体,促进住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高效利用。 下一步,泰安市将以《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细化配套措施,强化督导考核,确保惠民政策直达基层、温暖民心。持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提供坚实保障。 |